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當期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申請自114年4月15日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114年3-4月無銷售額且已經申請停業,未於114年5月15日前申報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後,遲至114年6月10日始辦理申報(30日內),甲營業人當期雖無銷售額,仍應依前述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縱使停業當期沒有銷售額,仍須依規定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