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商號買賣中古機車應辦理稅籍登記


    近年來國人騎乘重型機車人口逐年增加,部分個人以經營商號型態收購車友重型機車,於住家或租用處所從事中古機車買賣,該行為屬營業行為,應於營業開始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查獲者,除依規定補徵稅額,亦會有處罰。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若營業規模狹小,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國稅局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營業人銷售額,查定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國稅局每年1、4、7及10月會將營業稅繳款書交付營業人依限繳納;若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者,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由營業人每2個月為1期自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喜好騎乘重機,常與同好交流,且於社群網站分享自己及車友所有各廠牌之重機性能,逐漸吸引同好詢問甲君,甲君於是開始收購同好之中古重機,並租用場地陳列營利買賣,屬經常性營業行為,嗣經國稅局查獲輔導補辦稅籍登記,因甲君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平均每月銷售額大於20萬元,除按5%營業稅稅率計算應補徵稅額,並按漏稅額及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處罰。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會持續進行稅籍清查及相關查核工作,籲請民眾營業開始前一定要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查獲後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