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如僅以住家用的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而實際交易均透過行動裝置完成,「住所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未僱用員工且未供辦公用或堆置貨物、存放設備等」,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經核准按該稅率課徵地價稅的住宅用地,事後辦理前述營業登記,也可繼續適用。但若被查獲實際有於處所從事交易或囤貨等事實,卻未向稽徵機關申報,則應依土地稅法第54條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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