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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依規定應由書立契約之雙方當事人繳納印花稅後才可以交付使用。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契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費者,則按契約所載金額的1‰繳納印花稅。
該處舉例說明:工程承攬合約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若未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者,應按1,050萬元的1‰繳納印花稅。該處特別提醒立約人於合約交付使用前,應先行檢查合約內容確實繳納印花稅,以免發生短繳或溢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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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欠繳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民眾不服稅務局核定之應納稅額,於接到稅額繳款書後,依法申請復查,嗣後因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亦無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辦理,以免遭受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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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每年均辦理各項法令措施宣導,惟仍有部分民眾違反相關規定遭行政裁罰,若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罰鍰,就可能遭裁罰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屆時除了原本的罰鍰金額,尚需負擔額外的執行費用。
依屏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行政罰鍰執行作業管理要點,各機關應訂定年度清理計畫,積極催繳各類行政罰鍰案件。截至109年第2季辦理結果,府內各單位已收繳31件,金額137萬6,542元,另有分期付款繳納或由執行處扣款案件61件,金額507萬1,512元
再次提醒民眾,平日應留意環保、衛生食品、消防、交通等各項法規,避免誤觸法網遭受裁罰,傷了面子又傷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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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承攬合約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之總金額按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如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須等工程完工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可先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等承攬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之印花稅或申請退還溢繳之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承攬合約已載明總金額,即須按合約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另如合約有記載含營業稅,可以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該處特別提醒,以印花稅票繳納者,須將稅票黏貼於契約並銷花才算完成繳稅程序,如未依規定銷花將會被處5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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