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在調查進口貨物申報價格偏低案件,接連發現進口人對於報關檢附之發票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如有稱是出口人寫錯而逕予更改、有稱是報關業者提供、甚至稱是出口人找第三人所提供,但查核結果,往往都是偽、變造發票或不實發票,除補徵稅費外,進口人尚有其他刑事責任,該署籲請進口人誠實檢附進口貨物之發票。
關務署表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偽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製作發票或憑證的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足以使人認為係發票或憑證上所示之作成名義人所出具的發票或憑證;「變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修改發票或憑證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發票或憑證的內容;至於「不實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繳驗的發票或憑證雖仍出於有製作權人所製作,而非屬偽造或變造,但內容虛偽不實。檢視其法律後果,都是由進口人負最大責任,前兩者甚至是承受刑法的偽造文書罪責,所以進口人對於報關時檢附的交易發票,絕對要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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